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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返聘人員,是指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被再次聘用的員工。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男性勞動者的退休年齡為,年滿60周歲;女性勞動者的退休年齡為,工人年滿50周歲,干部年滿55周歲。
根據《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的規定,聘用離退休人員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關于“超齡”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建立的用工關系屬于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司法實踐中一直存在爭議和分歧。
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對此問題給予了明確的回答,即“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由于勞動者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和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是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之一,
因此,單位在招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時,形成的是勞務關系而非勞動關系,其不適用《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等相關的勞動法律法規,相關權利義務由普通民事法律調整。
在聘用退休返聘人員,企業HR可以與其協商由其自行或由單位為其購買意外傷害險、雇主責任險等商業保險,從而避免相應的法律責任和用工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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