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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權利。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應當向勞動者提供平等的就業機會和公平的就業條件。
用人單位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自主招用人員:
(一)委托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或職業中介機構;
(二)參加職業招聘洽談會;
(三)委托報紙、廣播、電視、互聯網站等大眾傳播媒介發布招聘信息;
(四)利用本企業場所、企業網站等自有途徑發布招聘信息;
(五)其他合法途徑。
用人單位委托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或職業中介機構招用人員,或者參加招聘洽談會時,應當提供招用人員簡章,并出示營業執照(副本)或者有關部門批準其設立的文件、經辦人的身份證件和受用人單位委托的證明。
招用人員簡章應當包括用人單位基本情況、招用人數、工作內容、招錄條件、勞動報酬、福利待遇、社會保險等內容,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應當依法如實告知勞動者有關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的要求,及時向其反饋是否錄用的情況。
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的個人資料予以保密。公開勞動者的個人資料信息和使用勞動者的技術、智力成果,須經勞動者本人書面同意。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提供虛假招聘信息,發布虛假招聘廣告;
(二)扣押被錄用人員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
(三)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四)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以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招用的其他人員;
(五)招用無合法身份證件的人員;
(六)以招用人員為名牟取不正當利益或進行其他違法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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